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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赛羚羊角、穿山甲、稀有蛇类文件
2008-05-27 16:06


辽 宁 省  林 业 厅                                                                                                                                                                                                                

                 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林字〔2008〕14号         

各市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正确处理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和中医药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我国的总体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省林业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我省生产和销售的含加赛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中成药,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含加赛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中成药的企业,必须是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林业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所生产的中成药必须在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二、销售含加赛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中成药的企业,所销售的中成药必须是已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产品。

三、库存含加赛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中成药的企业,必须尽快向省林业厅报告有关情况,经核实和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后,由国家林业局一次性安排标识。加载专用标识后的上述产品方可进行流通,直至销售完毕。

四、对含加赛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中成药,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规范其产品流通,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我国传统中医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林业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相关企业,并告知有关企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利用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或经营未加载专用标识的相应产品属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近期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加赛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及相应中成药的行为,确保我省生产和销售的含加赛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中成药,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工作顺利开展。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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